通知公告
MORE+ 襄阳市社会治安视频监控系统二期项目拟用设备技术测试公告
为保证襄阳市社会治安视频监控系统二期项目拟用设备质量和应用效果,确保与现有视频监控系统互联互通,襄阳市公安局委
托湖北省电子信息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以下简称为“省电子质检院”)对市场中相关安防设备的质量、功能及性能进行测试,掌握目
前安防设备的技术及应用现状,为二期建设安防设备选型提供技术参考及建议,检测结果报襄阳市公安局视频监控系统二期建设领导
小组备案筛选。
一、技术标准及测试依据
此次测试的依据为《襄阳市社会治安视频监控系统二期项目拟用设备技术测试实施细则》。附件一
二、参测摄像机类型
此次参测摄像机类型包括以下几种类型:
1、高清数字枪型网络摄像机
不小于200万像素超低照度1080P数字枪型监控摄像机
2、高清数字球型网络摄像机
1)不小于200万像素超低照度1080P数字球型监控摄像机,变倍不小于20倍。
2)不小于200万像素1080P数字球型监控摄像机,变倍不小于20倍。
3)高空瞭望网络摄像机,不小于200万像素1080P数字球型监控摄像机,变倍不小于40倍。
3、全景网络摄像机
1)全景拼接网络摄像机(4枪1球拼接摄像机),每台摄像机像素不小于200万像素。
2)全景网络摄像机(1枪1球摄像机),每台摄像机像素不小于200万像素。
4、卡口高清网络摄像机
1)卡口高清抓拍摄像机,不小于300万像素,内置存储不少64GB。
2)卡口高清摄像机,不小于200万像素枪型摄像机。
3)卡口低速智能抓拍摄像机,不小于200万像素枪型摄像机。
三、送检单位及检样要求
1、送检单位应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生产企业或委托代理商;
2、送检摄像机应具有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GB/T 28181-2011的检验报告和产品型式检验报告。
四、送检要求
1、报名。
参测单位应填写《襄阳市社会治安视频监控系统二期项目拟用设备技术测试报名表》,于2015年5月18日前送至省电子质检院报名。
2、资格审查。
参测单位及送检摄像机的资格审查,将由省电子质检院审查,通过视频监控系统二期建设摄像机技术测试参测报名表(附件二)和写
委托书 (附件三)。
3、送样。
通过资格审查的参测单位在2015年5月18日前《产品检验委托书》附件三及参测摄像机样品(每型号1台套)到省电子质检院送样参加测
试。
4、收费。枪机每型号3000元,球机3500元。全景摄像机7500元,卡口摄像机及系统检测4000元。出具检测报告另外收取报告费
1000元用送样时缴纳。上述收费由湖北省电子质检院开具发票。
5、测试地点。湖北省电子质检院-武汉市武昌区四清村51号。
五、测试要求
1、自带三脚架。
2、枪机测试用镜头由测试单位省电子院提供。
3、清晰度采用Iso12233分辨率卡(200 mm×356mm),灰度等级采用Q14灰阶卡(7.6 cm×35.5cm),色彩还原性采用24色卡色彩
还原性(21.59cm×27.94 cm)。
4、每个型号摄像机允许参测单位两名技术人员参与安装调试。
5、每款摄像机产品调试并测试时间为2小时,超过时间没有测完的记为功能性能达不到要求。
6、卡口安装调试为3小时,晚上测试前允许微调。每个厂商一天录制抓拍。
六、测试结果
1、测试结果。测试结果按质量高低统计表,于2015年6月8日前报襄阳市公安局视频监控系统二期建设领导小组备案。
2、复议。如对测试结果有异议,参检单位应于7天内向襄阳市公安局视频办及省电子质检院提出复议申请,逾期不提出申请的视为
认同测试结果。
七、联系方式
1、组织单位。襄阳市公安局视频二期建设办公室联络人:朱高山(13986385663)
2、测试单位。省电子质检院(武汉市武昌区前进路四清村51号),联络人:李新(027-88222262、15307182510)。
此公告最终解释权由襄阳市公安局视频二期建设办公室负责解释。
襄阳市公安局
湖北省电子信息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
2015年5月7日